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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照片版权登记起争执 最新动态  

                  记者 张靖岩 通讯员 洪 伟

  著作权是不是归单位? 会不会因维权而牟利?

  日前,辽宁省版权局对雷锋生前战友、著名摄影家张俊所摄的200余幅雷锋照片进行了版权登记。不想这一平常的版权工作,却引起了不小哄动,雷锋的另一个战友季增公开表示:“雷锋不单纯是个简单的名字,他已成为一种精神,一种信仰。这种精神是中国五千年传统美德的结晶,是全人类的精神财富。他属于人民,属于国家,当年在工作中为雷锋拍照的任何人,谁也不能搞垄断,谁也不能拿雷锋照片牟取私利。”随后,原沈阳军区文艺战士张晓南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张俊为雷锋拍照属非个人行为,照片不应该由某个人所占有,对于雷锋照片的版权登记一事,应该由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出面效果会更好。

  张俊将雷锋照片申请版权登记究竟是依法维权还是不当牟利?雷锋照片的著作权到底是归个人还是归集体?记者为此专访了专业人士。

  著作权归属要由法律来裁定

  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它的归属要依据法律来裁定。辽宁省版权局版权法规处杨波久处长认为,雷锋照片著作权归属是一个法律问题,应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衡量,不能将感情化的东西代替法律事实。雷锋是公众人物,雷锋精神属于民族财富、社会财富,但这些并不能否定张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也不能阻碍其行使申请版权登记的权利。杨波久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60条内容中,并没有英雄、领袖照片禁止进行版权登记的规定。相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张俊作为雷锋照片的作者应该享有著作权,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行使权利,包括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版权登记的行为。另一方面,辽宁省版权局对雷锋照片进行版权登记完全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张俊的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查,是在一切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批准登记的,也就进一步确定了张俊的权利人身份,明确了雷锋照片著作权的归属。

  职务作品著作权不一定归单位

  有人认为,张俊为雷锋拍摄照片是在工作时间、利用单位的物质资料履行的职责,因此,雷锋照片是职务作品,著作权要由单位享有,张俊无权申请登记。“这样的结论只对了一半,张俊拍摄的雷锋照片是职务作品,但是职务作品著作权也可以由作者享有,”辽宁省版权局杨处长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除了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仅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张俊申请登记的照片是其亲自为雷锋拍摄的,是雷锋照片的作者,这一点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同时,雷锋照片这一职务作品又不具有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除外情形,所以,雷锋照片的著作权理应由张俊享有。

  维权不等于牟利

  张俊曾一再表示,他将雷锋照片进行版权登记只是想通过法律来保护雷锋的形象、维护雷锋的尊严,进行维权行动所获赔偿金也将用于他的“雷锋工程”的宣传上。但也有人说,张俊正在把雷锋照片当作摇钱树,利用雷锋精神牟取私利。

  张俊真的在利用雷锋照片牟取私利吗?我国著作权法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公众的利益关系对著作权有明确的限定,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时,他人可以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使用作品。法定许可也规定了在一定条件内,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有偿使用作品的权利。这些规定为非盈利性的出于公益目的使用雷锋照片开了绿灯,张俊也无从牟利。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如将雷锋照片印在T恤衫上,或是用雷锋的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张俊依法追究其责任也是应该的。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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