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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向导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 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国外(地区)的注册情况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之内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第十条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入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消。

  第十一条 判定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改正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百圆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期实施。

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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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驰名商标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局在受理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和申报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不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企业急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心理,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而且损害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严肃性。为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程序避免上述问题继续发生,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我局。

  二、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四)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三、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的要求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l.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五、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六、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七、各省级工商局应严格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加大对驰名商标认定目的及作用的宣传力度。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行政管理机关等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2000年4月2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认定“冰茶”为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146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冰茶”为特有名称的请示》(冀工
商[1999]第12号)收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走访了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轻工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北京大学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法学专家进行了论证,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研究。决定如下:

 同意你局意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认定“冰茶”为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依法予以保护。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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